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政府:ECFA終止條款與國際一致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9日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今天表示,ECFA「終止條款」的終止條件是協商先行,若協商不成,可在發出終止之日起第180天片面終止,不需對方同意,與國際協議終止條款的精神一致。



媒體報導,若有一方要終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日起一定期間內開始協商,如雙方仍無法解決爭議,才可終止協議,「終止條款將成中國要脅籌碼」。

陸委會發布新聞稿,反駁上述報導內容是穿鑿附會、錯誤闡釋。ECFA第16條第1款條文為,「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180日終止。」

陸委會澄清,「終止條款」是台灣協商團隊參考國內民意,在協商時強力主張納入的條款,作為兩岸經貿最終的安全閥。990629

文章來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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