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房屋異動應申報稅籍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所有權人於房屋有新、增、改建時,其房屋所有權人依規定應向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



稅務局指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又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需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說,民眾有時因申請戶籍遷移、補助或貸款等需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此時才發現所有房屋未辦理設立房屋稅籍,致延宕或影響己身權益。

該局提醒民眾,不論是否為合法或違章房屋均應於房屋新、增、改建完成後,由房屋所有權人填寫申報書檢附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影本及平面圖等即時向該局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

文章來源: 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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