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保障植物品種權 農委會將持續與大陸協商


台灣優良農作物品種外流,一直以來令產官學界十分困擾,怎麼樣能夠有效保障我國的品種權,克不容緩。農委會指出,兩岸簽訂「智慧財產權協議」以後,我方可以就植物品種權申請、優先權的承認,以及申請品種權的植物種類進行後續的協商。雙方後續將針對鳳梨、芒果等高經濟價值作物進行協商,以及早杜絕商業性品種的侵權問題。(張佳琪報導)



我國農作物育種及栽培技術進步,不乏商業性植物品種權外流。學界較擔心的問題是,兩岸在植物品種權的規範上,遵循不同版本的國際公約,台灣採取1991年的新版國際公約,而大陸則引用1978年的公約,這中間的差異在於農民留種免責的認定。假使台灣農產品品種在大陸註冊,大陸農民可以留種種植並採收販售,但台灣農民不能種植並販售大陸在台註冊登記的植物品種。

針對學界的擔憂,農委會主委陳武雄表示,兩岸已經簽了「智慧財產權協議」以及ECFA,不簽約,跟對岸就連談都沒得談,簽了約,雙方才能針對台灣農產品的植物品種權申請、優先權的承認,以及申請品種權的植物種類進行後續協商,預料商業性品種將可首先受到保障,陳武雄說:「我們要問,你不簽呢?不簽,你連商業性的侵權你都沒辦法(與大陸談)」。

農委會方面計畫,接下來與大陸協商過程,將把鳳梨、印度棗、芭樂、芒果以及文心蘭等作物品種權,優先納入談判項目。

文章來源: 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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