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保障持卡人利益 消保會規範銀行


【台灣醒報記者李彥穎報導】曾經忘了繳信用卡費,被銀行報到聯合徵信中心影響債信而不自知嗎?曾在刷卡購物後,被銀行要求以更高的利率計算循環利息嗎?消保會今(11)日表示,「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已通過,最快6月底就能公告實施,屆時上述情形都將不再出現。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表示,以前信用卡規範只有一個契約範本讓銀行參考,由於不具強制力,消費者權益無法保障,因此行政院金管會訂定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計列「應記載事項」12點及「不得記載事項」10點,共計22點。

新出爐的應記載事項,也包括持卡人可以延後付清未付的金額,並可選擇隨時付清全部或部分的金額。而循環利息的計算,也將不再是以消費「全部」金額來計算,而是以「未付清」的金額來計算,邱惠美表示,這樣對消費者才是公平的做法。

此外,銀行在持卡人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以上,要將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信用不良之紀錄登錄於聯徵中心前,須在5日前,將登錄信用不良的原因及對持卡人可能造成的影響,事先通知持卡人,讓持卡人有充分的時間進行補救。例如繳款,若發現銀行資料不正確,也可以申請改正,如此持卡人就不會動不動就被報上聯合徵信中心,影響未來貸款和其他信用卡申請。

還有,未來發卡銀行向消費者收取的手續費將強制調降。邱惠美說,目前以信用卡進行國外交易,會先被信用卡組織收取一次手續費,費率約1%,而國內發卡銀行會再收取0.3%至1.2%的手續費,未來,國內發卡銀行收取的手續費將不得超過0.5%。且除手續費外,不得賺取任何差價。而信用卡掛失補辦,手續費也將不得超過200元。

「不得記載事項」方面,也有重大變革。去年7月開始實施的「附卡持卡人」不須就正卡持卡人的債務負連帶責任的規定,將正式列入「不得記載事項」。更重要的是,以後什麼時候消費,就會直接用當時的循環信用利率,發卡銀行不能再於之後任意調升,並要求持卡人以較高利率計算了。

文章來源: 台灣醒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