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6日 星期日

失能險-墜樓是自殺 法官判毋須給付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北縣尤姓婦人自85年起,向新光人壽等3家公司投保意外險、團體險,96年間卻自住處頂樓墜樓身亡,家屬要求3家保險公司給付意外險理賠金共450萬元遭拒,高等法院認為,依檢方相驗結果尤婦屬自殺身亡,加上尤婦罹患憂鬱症,曾有咬舌企圖自殺紀錄,認定尤婦非意外死亡,昨判尤婦家屬敗訴。
失能險


尤婦家屬指稱,尤婦墜樓前作息如常,她的墜樓屬意外死亡,依尤婦和新光人壽、國泰人壽簽訂的意外險、國泰世紀產物保險的團體險契約,共須賠償家屬450萬元。

家屬要求賠450萬 仍可上訴

3家保險公司指出,尤婦家屬未能證明她是意外身亡,依板橋地檢署相驗結果,尤婦是跳樓自殺,即使她有憂鬱症而墜樓,亦屬於疾病死亡,此外,尤婦投保新光人壽意外險,自89年即未繳保險費,經發函催告仍未繳費,保險已失效,不應理賠。

高等法院認為,以尤婦住處頂樓16樓的女兒牆高度133公分研判,身高155公分的尤婦應不至於失足墜樓,另依據檢方檢驗結果,認定尤婦死亡原因是「自殺身亡」、加上3年前曾企圖自殺及她罹患憂鬱症等情形,認定尤婦死亡不屬意外事故,判尤婦家屬敗訴;全案可上訴。

文章來源: 自由

文章轉載: http://hotsp.iphone-seo.info/new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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