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0日 星期一

NEWS名詞解釋


各地區最低生活費(貧窮線)計算方式,以當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98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 26.6萬元,主計處資料)中位數的60%定之,較現行以平均消費支出(98年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7,655元,主計處資料)60%的算法放寬。

以台北市為例,現行貧窮線為1萬4614元,若以草案新制計算,貧窮線將可調高為1萬6739元。 (記者范正祥)

文章來源: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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