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3日 星期四

商標異議官司 蘋果贏智慧局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灣山寶傳播公司以「Apple Line及圖」申請註冊商標,獲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美商蘋果公司認為「Apple Line及圖」與該公司已在台獲准的「APPLE」等7種商標構成近似,恐將混淆消費者,誤以為是同一公司或關係企業,向智慧局提起商標異議,卻遭智慧局審定為「異議不成立」。不過,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智慧局敗訴。

這件判決是由智慧法院審判長李得灶、法官汪漢卿、王俊雄等合議庭作出的宣判結果。

該合議庭指出,要判定商標不近似,前提必須是兩商標間的差異非常明顯,即使混淆誤認可能的其他相關因素都達到最大程度,例如商品完全相同、或者先註冊的商標具有高度識別性且較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等,混淆誤認的可能仍然明顯不會發生時,才可以做出商標不近似的結論。否則,就應認定二商標構成近似。

合議庭並指出,商標法規範的目的,既在保護消費者,維護交易秩序,所以商標近似的判斷必須取決於是否引起消費者的混淆,作為判斷的最高原則,而不是單純兩個商標圖樣的「機械性比對」而已。

不過,智慧局就是在這種「機械性比對」下,核准山寶傳播在民國96年11月間以「Apple Line及圖」所申請的商標,並在美商蘋果提出異議時,還認為與蘋果的「APPLE」、「APPLE PRESS」、「APPLE Logo」、「蘋果」、「APPLE蘋果」等7種商標,都沒有構成近似。

合議庭認為,智慧局僅以「APPLE」(蘋果)為國人常見及食用的水果,一般人都可能想起來而作為商標圖樣的一部分,而且山寶的商標與美商蘋果商標圖樣給人的讀念、觀念、設計旨趣不同為由,而認定兩商標不屬近似商標,並不洽當。

判決指出,山寶的「Apple Line」與美商蘋果「APPLE」、「APPLE PRESS」都為外文文字的構圖,在其外觀及構圖意匠均屬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消費者,在購買時實在容易有同一或系列商標的聯想。同時,美商蘋果具有國際知名的著名性、商標識別性較高,給予消費者的印象也較為深刻,消費者在接觸這兩商標時,難說毫無混淆的可能。

文章來源: 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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